今后山西省合法煤礦將憑票運銷,而沒有銷售票的煤炭不得運銷和進入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近日,省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就貫徹省政府打擊非法違法煤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作出了具體部署。
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規(guī)定指出,全省要認真執(zhí)行和完善“合法煤礦公示牌”和“煤炭銷售票”制度,對合法煤礦發(fā)給煤炭銷售票,憑票運銷,對沒有銷售票的煤炭不得運銷和進入市場,切斷非法違法煤礦的生產和銷售渠道,建立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的長效機制。所有“證照”齊全的礦井必須執(zhí)行“煤炭銷售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
規(guī)定要求各級煤炭糾察隊和省煤運總公司所屬的煤焦營業(yè)檢查機構,要強化“煤炭銷售票”的發(fā)放、使用、查驗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完善具體有效和可操作的實施辦法。對拒不使用煤炭銷售票的煤礦及銷售、購買、運輸無“煤炭銷售票”煤炭的單位和個人,視為違法生產經營煤炭,要沒收其非法生產和經營的煤炭,并處以1至5倍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對放行運輸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進入市場的人員要進行嚴肅的處理。
稿件來源:太原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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