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貴州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黔府辦發(fā)〔2008〕4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報--文稿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煤炭管理局、省環(huán)保局制定的《貴州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貴州省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
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 省財政廳 省發(fā)展改革委
省煤炭管理局 省環(huán)保局
經國務院批準,我省將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為做好試點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要求,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實行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
(一)嚴格以市場方式出讓礦業(yè)權。出讓新設煤炭探礦權、采礦權,除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對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fā)項目和重點項目的配套資源礦產地、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煤礦開發(fā)項目、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tǒng)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qū)域、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報經國土資源部會同發(fā)展改革委批準后,可以允許以協(xié)議方式有償出讓礦業(yè)權。
對本意見施行之日前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下同)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和以行政審批方式獲得空白區(qū)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進行清理,并嚴格按規(guī)定核實剩余資源儲量后進行價款計算,向國家繳納價款。對本意見施行之日前已經獲批準與國家煤炭礦產地重疊的非煤礦山,原則上應剔除與國家煤炭礦產地重疊的部分,對確實無法剔除的,可允許進行綜合開采并繳納價款。
(二)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繳納標準。我省頒證權限范圍內的煤炭資源采礦權價款按資源儲量分煤種計算并收取,其中煉焦用煤、優(yōu)質瘦煤以600元/噸的標準計算并收取,其他煤類以300元/噸的標準計算并收取。探礦權價款參照采礦權價款計算,按勘查程度采用以下費率進行調整計算:達到勘探程度的按采礦權價款的100%收取,達到詳查程度的按采礦權價款的95%收取,達到普查程度的按采礦權價款的90%收取,達到預查的按采礦權價款的85%收取,空白區(qū)按采礦權價款的80%收取。對本方案實行后煤礦進行資源整合、增層擴界等所需的新增資源均實行有償使用,其價款按本方案規(guī)定標準上浮100%計算并收取。
從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凡新設立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按本意見規(guī)定的價款繳納標準計算和繳納。對本意見實施之日前已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備案)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不再按本意見規(guī)定重新計算。
本意見施行之日前,凡已獲得采礦權的煤礦礦山按資源儲量以08元/噸計算并收取采礦權價款,已獲得煤礦探礦權的按08元/噸計算采礦權價款后再按本意見有關探礦權費率進行調整計算并收取探礦權價款。對黔發(fā)改能源〔2006〕1607號批準建設的30對煤礦和省發(fā)展改革委2007年11月向省政府上報并經省政府同意的《關于加快我省規(guī)模以上地方煤礦建設前期工作進度有關問題的請示》上納入我省近期開工建設的31對煤礦按08元/噸計算并收取采礦權價款(已經國土資源部確認了價款的除外),并不得在礦山生產施工建設期間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對已獲得采礦許可證而未能在礦山生產施工建設期內建成投產的,將按資源儲量以300元/噸(煉焦用煤、優(yōu)質瘦煤按600元/噸)向國家繳納價款,對已按08元/噸收取了采礦權價款的,應補繳不足部分的價款。對已經省政府批準進行煤炭資源整合、擴能擴界和農村生活自用煤的煤礦礦山,其價款繳納不執(zhí)行本方案,即原采礦許可證范圍內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按08元/噸計算并繳納,其余新增資源儲量價款按08元/噸標準上浮100%計算并收取。除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外,對需轉讓但價款又未達到08元/噸標準的采礦權及價款未達到08元/噸乘以本意見確定的相應費率的探礦權,應按不低于08元/噸補繳采礦權價款及按08元/噸乘以本意見確定的相應費率補繳探礦權價款,凡不補繳的,不得進行轉讓。由于政策調整,對2006年辦理采礦證延續(xù),至2007年12月31日關閉的3萬噸/年煤礦山,其向國家繳納的價款超過6萬元的部分,待礦山關閉后,由礦山企業(yè)根據調整后的政策與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清算。
本意見實施之日前,以行政審批方式獲得的探礦權,在辦理延續(xù)、變更、轉讓時,可暫不繳納探礦權價款,其價款可在探礦權人申請辦理采礦權時再進行計算并繳納;對需轉讓探礦權的,應在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其價款由受讓人繼續(xù)履行繳納義務,并且受讓人還應出具履行繳納價款義務的承諾書,否則,不予辦理轉讓手續(xù)。
凡以協(xié)議出讓方式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在延續(xù)、變更時,不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凡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在延續(xù)、變更、轉讓時,不再繳納價款。凡進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繼續(xù)履行分期繳款的義務。凡已繳納探礦權價款的,不再繳納采礦權價款。凡申請有礦產資源補償費投入的探礦權、采礦權,在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后,投資各方可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
(三)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繳納方式。探礦權、采礦權人首先應以資金方式一次性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一次性繳納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分期繳納。探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10年。分期繳納價款的企業(yè)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分期付款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1)采礦權,首期繳款應不低于應繳總價款的20%;余款在100萬元以內的,1年內一次性繳清;余款在100—500萬元的(含500萬元),可在2年內分期等額繳清;余款在500—1000萬元的(含1000萬元),可在3年內分期等額繳清;余款在1000—5000萬元的(含5000萬元),可在5年內分期等額繳清;余款在5000萬元以上的,可在10年內分期等額繳清。(2)探礦權,首期繳款應不低于應繳總價款的60%;余款在100萬元以內的,1年內一次性繳清;余款超過100萬元的,在2年內分期等額繳清。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分期繳納期限和金額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下達“分期繳納計劃通知書”。
2006年9月30日之前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中央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人自愿原則,在報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1)《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出臺前無償取得的、現(xiàn)仍在有效期內的探礦權、采礦權。(2)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改組改制,并以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價值作為資產進入改制的企業(yè)。(3)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guī)定或報經國務院批準的。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其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繳。2006年9月30日之前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企業(yè)應當向國家補繳價款,也可以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國有地勘單位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已經由其登記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可按國家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將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
對未按上述規(guī)定足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探礦權、采礦權人,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令第240號和國務院令第241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并不得辦理采礦權登記、延續(xù)、變更、轉讓和年檢等手續(xù)。
(四)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分配及使用。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6〕394號)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黔財建〔2006〕408號)規(guī)定,礦業(yè)權價款的分成比例為:中央20%,省級40%,市(州、地)10%,縣級30%。
省級分成主要用于:建立省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全省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勘探、資源調查支出,省級地質遺跡保護,省級組織的礦業(y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本費用支出,全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等。
市(州、地)、縣(市、區(qū))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地質災害治理應由市(州、地)、縣(市、區(qū))分擔部分,礦山督查,探礦權采礦權糾紛調處,礦產資源法律法規(guī)宣傳,組織實施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及受委托實施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本費用支出等。
二、加大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投入
全省煤炭資源普查及主要礦區(qū)煤炭詳查,主要由政府出資進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炭礦產地的煤炭資源普查、省政府確定的煤炭資源開發(fā)項目及重點建設項目的配套煤炭資源項目的詳查,主要由國家和省級政府出資進行勘查。煤炭資源勘查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發(fā)布公告,并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確定勘查施工單位。
根據礦產勘查項目的不同, 地勘基金分為國家全額投資、國家出資與社會資金合作投資兩種方式。對尚未登記礦業(yè)權的礦產勘查項目, 地勘基金采取全額投資方式;對已登記礦業(yè)權的礦產勘查項目, 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資方式;對原礦業(yè)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yè)權, 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 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礦業(yè)權權益進行處置后再申請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 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具體辦法按《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執(zhí)行。
三、建立煤礦礦山環(huán)境治理和生態(tài)恢復責任機制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煤礦環(huán)境治理和生態(tài)恢復責任機制的工作,切實負起責任, 按照《貴州省礦山環(huán)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煤礦企業(yè)實施礦山環(huán)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通知》(黔府辦函〔2007〕96號)的相關規(guī)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yè)按規(guī)定提取礦山環(huán)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確保資金專項用于礦山環(huán)境治理和生態(tài)恢復。
四、加強煤炭資源開發(fā)管理
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管局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加強煤炭資源開發(fā)管理的政策措施。省國土資源廳抓緊編制煤炭勘查規(guī)劃和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組織開展規(guī)劃礦區(qū)煤炭資源普查和必要的詳查,會同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加強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管理的有關措施,探索建立我省煤炭資源礦產地儲備制度。稅務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足額征收煤炭企業(yè)各項稅費。各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足額征收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及使用費。各煤礦企業(yè)按規(guī)定足額提取煤礦安全費和維簡費,確保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來源。
五、加強領導,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成立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煤管局、省環(huán)保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職能負責相關試點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監(jiān)管礦業(yè)權價款的入庫和分成,與省國土資源廳共同審核礦業(yè)權轉增資本金和折股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礦業(yè)權的清理、礦山儲量核實、按標準計算收繳礦業(yè)權價款、礦業(yè)權審批登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負責礦山地質環(huán)境的恢復與治理的組織實施;省煤管局負責對煤礦礦井的開采方案設計審批、生產能力核定及生產許可證登記;省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對煤炭行業(yè)的宏觀調控,做好煤炭工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有關工作;省環(huán)保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礦山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與治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地也要成立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區(qū)域內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改革中,要依法行政,統(tǒng)籌兼顧,防止突擊無償或低價出讓礦業(yè)權,防止截留應上繳的礦業(yè)權價款,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杜絕違法違紀行為。注重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政策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為深化改革提供有利的社會氛圍。試點工作要特別注意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措施,為全面推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創(chuàng)造條件。
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3月1日起實行。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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