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隰 縣檢察院批捕科楊海云介紹,“4·30”煤礦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6名事故責任人分別為第一責任人梁家河煤礦二礦瓦斯員鄭侯平、梁家河煤礦二礦負責安全的技術員王宗平、梁家河煤礦二礦包工頭杜存福、梁家河煤礦二礦責任人秦小明、梁家河煤礦一礦二礦生產礦長宋三保以及梁家河煤礦礦長卜建平,其中王宗平仍在逃。
初步調查的事故原因是事故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違反煤礦生產規(guī)程,對工人沒有進行崗前培訓,工人幾乎都無證上崗。在明知井下設備不符合生產要求、存在大量隱患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尤其是4月25日隰縣縣政府下達2號坑停產整頓的通知后,該礦負責人拒不執(zhí)行,繼續(xù)違章作業(yè)。最終導致4月30日發(fā)生瓦斯爆炸,致使36名礦工遇難的特大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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