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綜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貫徹“先抽后采、監(jiān)測監(jiān)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針,樹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 意識,實施“可保盡保、應抽盡抽”的瓦斯綜合治理戰(zhàn)略,堅持“高投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變“抽放”為“抽采”,以完善通風系統(tǒng)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為重點,以監(jiān)測監(jiān)控為保障,區(qū)域治理與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產,以風定產,地質保障,掘進先行,技術突破,裝備升級,管理創(chuàng)新,落實責任,實現(xiàn)煤與瓦斯共采,建設安全、高效、環(huán)保礦區(qū)。
一、高投入
1、瓦斯治理專項資金按噸煤15 元提取。
2、資金投入的重點是,礦井通風系統(tǒng)、瓦斯抽采系統(tǒng)、礦井防滅火系統(tǒng)、綜合防塵系統(tǒng)、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
3、堅持瓦斯抽采激勵政策(每立方米獎勵0.06 元),開采保護層激勵政策(噸煤補貼工資基金10 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風道維修補貼政策(每米補貼2000 元和3000 元),地測系統(tǒng)創(chuàng)優(yōu)爭先激勵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發(fā)火激勵政策。
二、高素質
4、健全“一通三防”機構,有條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質相結合的部門。
5、配齊配強通風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 工程技術人員。“一通三防”人員最低達到技校畢業(yè)水平,數(shù)量要滿足瓦斯治理需求。
6、礦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風、監(jiān)測監(jiān)控專業(yè)隊伍,石門揭煤工作由防突專業(yè)隊伍或石門揭煤專業(yè)化隊伍承擔。
7、瓦斯檢測工與爆破工不得兼職。
8、加強職業(yè)教育,辦好職業(yè)技術學院。
9、建立安全培訓中心,安監(jiān)局設置安全培訓處,礦井建立三級、四級安教室,區(qū)隊建立五級安教室,并配足師資力量。
10、全員培訓教育實行“五個一”(一日一專題、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評比、一月一獎懲)和“三同時”(工人干部同時參加培訓、同時考試、同時接受獎懲),做到班前培訓全員學,夜校培訓重點學,脫產培訓系統(tǒng)學。
11、“三大員”(安監(jiān)員、瓦檢員、防突員)安全管理準軍事化,享受一線待遇,實行考核淘汰制。
12、生產及主要輔助單位職工未經“一通三防”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不得擔任班、隊長;特殊工種必須有兩年以上采掘工作經驗,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13、企業(yè)安全檢查工作做到“四個一流”(一流隊伍,一流作風,一流管理,一流素質)。
三、嚴管理
14、每年制定關于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
15、堅持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16、堅持瓦斯?jié)舛劝?.8%斷電管理制度。
17、實行企業(yè)和礦井通風和瓦斯日報兩級審閱制、公司調度每日瓦斯牌板制、現(xiàn)場瓦斯異常情況實時監(jiān)控制。
18、每周剖析一個礦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況。
19、堅持月度“一通三防”例會、防突辦公會和礦長月度“一通三防”述職制度。
20、實行“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導制度。
21、嚴格調度和監(jiān)控中心值班制度,發(fā)現(xiàn)井下瓦斯超限必須在5 分鐘內向值班領導匯報,值班領導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意見。
22、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堅持瓦斯超限談話制和分級追查處理制(瓦斯?jié)舛鹊陀?.0%由礦總工程師或安監(jiān)處長負責追查處理,3.0%及其以上由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23、瓦斯治理,地質、掘進工作先行。
24、瓦斯治理工程做到“兩同時、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與采煤工作面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5、嚴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證各采掘面每班有區(qū)、隊長以上干部跟班。
26、石門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產前,須經現(xiàn)場驗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決權。
27、實施過地質構造、瓦斯異常帶“五位一體”現(xiàn)場管理措施(即地質人員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打鉆人員在鉆進過程中發(fā)現(xiàn)異常時立即停機,并及時匯報;掘進施工人員發(fā)現(xiàn)地質、礦壓、瓦斯異常時,立即停頭;監(jiān)控人員保證瓦斯超限時,立即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系統(tǒng)內電源;瓦檢員發(fā)現(xiàn)瓦斯異常時,立即撤出人員)。
四、強技術
28、優(yōu)化通風系統(tǒng),確保通風系統(tǒng)穩(wěn)定、可靠。
29、開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險采掘面的回風嚴禁直接經過其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30、通風設施可靠,永久風門聯(lián)鎖,主要風門安裝開關傳感器。
31、采用大功率對旋局部通風機和大直徑風筒。
32、優(yōu)選瓦斯抽采裝備,實現(xiàn)抽采系統(tǒng)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徑、多回路”。地面泵實際抽采流量不小于100 立方米/分鐘,井下移動泵實際抽采流量達到40~60 立方米/分鐘,管路直徑超過200 毫米。應選擇鉆進能力大、鉆孔直徑不小于150 毫米的鉆機。
33、強制性開采保護層,做到可保盡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壓力。
34、在突出煤層頂?shù)装寰蜻M的巷道,特別是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 20 米的掘進巷道,必須采取措施嚴格控制突出煤層層位和地質構造,巷道掘進至少每隔100 米要施工地質探測鉆孔控制層位,防止瓦斯異常涌出或誤穿突出煤層。
35、頂、底板穿層鉆孔掩護強突出煤層掘進。
36、以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編制防突預測圖,全面反映掘進工程范圍內的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護設施等有關信息。
37、防止突出煤層采掘面相互之間應力集中的針對性措施定量化。開采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設計應避免造成應力集中。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qū)中,在同一區(qū)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yè)時,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面的間距均不得小于100 米。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60 米,并且在小于60 米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間的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 米以上,一個工作面放炮時,另一工作面必須停電、撤人。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本煤層或臨近煤層回采工作面的采動應力集中區(qū),不得在應力集中區(qū)和地質構造復雜區(qū)貫通。
38、提前預警非突出煤層轉化為突出煤層。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如出現(xiàn)吸鉆、夾鉆、噴孔、瓦斯涌出異常等情況時,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 條規(guī)定收集“四項指標”資料,若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應進行突出傾向性鑒定。
39、掘進面采用先抽后掘、邊抽邊掘技術。有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和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3 立方米/分鐘、炮后瓦斯經常超限、有瓦斯異常涌出現(xiàn)象、或預測突出指標超限的掘進工作面,以及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工作面,必須實施巷幫鉆場深孔連續(xù)抽采措施,并確保掘進迎頭鉆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 個。
40、采煤工作面采用綜合抽采技術。凡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5 立方米/分鐘,或者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以高抽巷或頂板走向鉆孔為主、以穿層和順層孔、上隅角采空區(qū)抽采、地面鉆井等為輔的綜合治理瓦斯措施。
41、采煤工作面根據(jù)瓦斯涌出量分級選擇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10 立方米/分鐘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頂板走向鉆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20 立方米/分鐘以下的,采用以頂板走向鉆孔為主,輔以埋管抽采技術;瓦斯涌出量在20~50 立方米/分鐘的,應使用高抽巷,輔以埋管抽采技術;瓦斯涌出量在50 立方米/分鐘以上的,應使用高抽巷、回風巷穿層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錯、內錯尾排)、尾抽、地面鉆井、工作面淺孔抽采等綜合抽采技術。
42、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其位置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大于800 毫米,距頂板不大于300 毫米。 2.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石門揭煤以及瓦斯絕對涌出量大于3 立方米/分鐘的掘進面回風第一交匯點處。 3.長距離巷道掘進,每500~1000 米巷道增設一個傳感器。 4.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老空區(qū)、鉆場等處增設瓦斯傳感器由礦總工程師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43、采用高位鉆孔注漿措施處理高溫區(qū)域。
44、礦井供電設備實現(xiàn)無油化,并做到實時監(jiān)測監(jiān)控。
45、保證井下局部通風的連續(xù)供電。局扇高低壓供電實現(xiàn)雙電源;采區(qū)變電所電源從地面變電所或井下中央變電所直供,且做到至少兩個電源;采區(qū)變電所分段運行;每一局扇都設有備用局扇,并做到主備局扇自動切換;主備局扇供電來自不同的電源。
46、井下局扇供電線路、設備實行強制性停電檢修,局扇視同地面主扇進行管理。
五、重責任
47、落實企業(yè)瓦斯治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級干部“一通三防”責任制,制度牌板上墻上桌。
48、堅持定期對各礦黨、政、技、安監(jiān)、機電負責人和通風、地質副總工程師等安全責任考評制度。
49、凡瞞報“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虛報瓦斯抽采量、鉆孔施工弄虛作假、瞞報瓦斯超限的,給予礦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50、礦井發(fā)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實行安全責任追究。發(fā)生一起死亡1 人事故,給予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行政記過處分;發(fā)生一起死亡2 人事故,給予礦長行政記過處分,黨委書記黨紀處分,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免職處理;發(fā)生一起死亡3 人及以上事故,給予礦長、黨委書記、安監(jiān)處長免職處理,或降職、撤職處分,分管礦領導、分管副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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