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山西省左云縣張家場鄉(xiāng)新井煤礦發(fā)生透水事故,當初礦方上報5人被困,后經(jīng)有關部門核實有56人被困井下。初步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的煤礦透水和瞞報事故。中共大同市委27日決定免去左云縣縣長張明生的縣委委員、常委、副書記職務,免去左云縣分管煤炭的副縣長施錄的縣委委員職務。(《京華時報》5月29日)
隨著每一次礦難的發(fā)生、礦工的死去,接下來可能就是某某相關領導被撤職和處理的新聞,這已經(jīng)成為一種常態(tài)和慣例。追究相關領導責任、讓相關責任官員丟掉烏紗帽,在礦難屢盡不止的今天,正成為處理礦難事故的必經(jīng)程序,甚至成了法寶。的確,發(fā)生礦難,總得有人來為此擔個責任,什么人,當然是責任人,責任人不引咎辭職或者被撤職,就對不起屈死的冤魂。這次518左云礦難顯然也再一次遵循了這一邏輯:縣長,撤,副縣長,回家!
相信絕大部分讀者看了《京華時報》的這篇報道之后會和筆者一樣心情暢快,認為這樣的官撤了活該!甚至在筆者看來,對一些與礦主一起瞞報礦難、不積極處理事故、導致出現(xiàn)更嚴重后果的政府官員,不能僅僅用一個“撤職”了事,還應該以共同犯罪來追究其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相信所有人也都明白這樣一個簡單的道理:滅火再及時得力,總不如預防更有效。事實上,用“鐵的手腕”對礦難相關責任人給予重典,讓官員們回家也好,撤職也罷,雖然大快人心,但這畢竟是一種事后監(jiān)督和“亡羊補牢”,即便是牢補了,羊還是跑了,礦工還是死了。長期以來,每當事故發(fā)生后,都是立即組織進行調(diào)查處理,反應不可謂不快,而住往事隔不久,類似事故依然如故,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只強調(diào)善后處理,而把“事前預防”置之一邊,導致礦難禁而不止。從這一點來看,把礦難責任人撤了職,在根治礦難中未必是最好的法寶。預防為主、善后為輔,這本應成為根治礦難的法寶,在我國卻沒有得到有效的運用。比如單從檢察機關來說,只有到礦難發(fā)生后,才可能介入調(diào)查其中的瀆職和受賄的犯罪,很少能集中力量查處沒有發(fā)生礦難的礦山的腐敗問題,這就導致沒有發(fā)生礦難而存在著腐敗等問題的礦井,繼續(xù)威脅著礦工的生命安全。
我國是一個產(chǎn)煤大國,但也是礦難大國。我國煤炭產(chǎn)量占世界35%,但礦難死亡人數(shù)卻占世界的80%,最讓人痛心的是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的100倍、南非的30倍。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結(jié)果,不會有人反對把沒有做好預防工作作為礦難頻發(fā)的罪魁禍首,因此,與其在礦難發(fā)生之后再通過撤別人的官以示高度重視,還不如把事前的防范工作做實做細。這雖然不是根治礦難的法寶,但至少會成為根治我國礦難的一劑良方。
官員撤職,肯定不是根治礦難的法寶,礦難不是沒有根治的辦法,在當前我國的安全形勢下,最大的法寶是讓各級官員把安全生產(chǎn)主體責任的“緊箍咒”念得更緊一些,著眼于少出事故、不出事故,防患于未然,做好預防工作,礦難才會越來越少,被撤的官員也才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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