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礦難,又是一起令人發(fā)指的礦難瞞報事件!說到礦難事故的瞞報,不由地使人聯(lián)想起前幾年發(fā)生在廣西南丹礦上的“寒心一幕”,南丹那次礦難事故共造成77人死亡,而上報的材料只有區(qū)區(qū)幾人,后來這一惡性瞞報事件被媒體披露后,相關責任人分別受到了黨紀政紀及國法的嚴厲懲處。由此可見,出了惡性事故進行瞞報不是個別現(xiàn)象,必須正視這種惡劣的傾向。
何以如此?首先,這與個別地方領導的私心雜念在作怪有關,是領導怕丟“烏紗帽”。眼下,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問責制”已成了一種整治官場失職瀆職行為的利器,每每出了礦難事故,除了要追究礦主的法律責任外,當?shù)叵嚓P領導也難逃干系,可謂是一級級追查責任,輕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重的則被追究法律責任。個別地方的領導為了求得“自保”,只好鋌而走險,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可能導致更多礦難事故再發(fā)生,瞞報已成了“社會之痛”。
其次,是黑心礦主利益驅動使然。眼下礦山上的用工很不規(guī)范,人員流動性大,很多異地打工者成了井下作業(yè)的主力,這些外地打工者在礦山上舉目無親,礦主錄用他們時沒有嚴格的手續(xù),人死井下,其家人若不來找,這些人就永遠是“屈死鬼”。按照目前的賠償標準,礦上死個人,少則賠償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一些黑心礦主為了避免利益受損,就采取瞞報方式。
再次,是個別地方的領導和部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眼下很多礦主與一些地方的領導和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有著扯不清的經濟利益瓜葛,一旦發(fā)生惡性事故,某些地方的領導和部門也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每每發(fā)生重大事故后,一些官場中人便使出混身解數(shù)進行所謂的“擺平”,瞞報便是“擺平”的惡劣手段之一。惡性礦難事故一旦被“擺平”,礦主和某些既得利益部門則是“雙贏”。
防止和避免惡性瞞報事件的發(fā)生,沒有什么靈丹妙藥,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嚴刑峻法,使得瞞報者不敢輕易造次。另外,要建立健全事故舉報機制,一個地方一旦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時啟動舉報機制,有關部門不妨多到群眾中進行走訪,察實情,摸實底,不能只聽礦主的匯報材料,要真正掌握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礎上對那些惡意瞞報的事故單位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
事故瞞報就是對生命的極不尊重,既有悖于人道主義精神,更為國法所不容,在民主與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決不能允許這種瞞報情況的再次發(fā)生。